流星小说网 > 其他小说 > 如何读懂国家经济政策 > 第2章 财政政策(1)
    本章导读: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政策。首先在财政收入政策方面,税收政策是财政收入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国加入WTO后,新一轮税制改革已拉开序幕: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已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重要内容,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已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月;此外,其它一些税种也面临着新的改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大税种是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重要税种,本章对这三大税种进行了详细解读。其次,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财政支出更加关注民生,更加注重社会和谐。财政投入将实行“三个倾斜”,即优先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倾斜,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基层和群众倾斜。另外,本章延伸阅读对财政政策的内涵、目标、工具及分类等进行了介绍,了解这些知识,有利于读者更好的解读财政政策。

    第一节新《企业所得税法》营造公平竞争起跑线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体现了“四个统一”,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有利于营造同台博弈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人们的殷殷期盼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终于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付诸实施。

    在新税法出台之前,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低税率优惠,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别很大。而新税法按照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新税法把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实现了“两税合并”。“两税合并”是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配套措施,对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国产

    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内资企业实惠多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税收应与国际接轨,所谓接轨一方面指按照国际标准来拟定。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另一方面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当统一。据统计,06年下半年,我国外资企业50万家左右,内资企业约3300万家,内资企业的税一般都比较重,如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就会造成对内资企业的“税收歧视”,很不公平。

    新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有利于营造同台博弈的公平竞争环境,并将克服老税法的种种弊端,给内资企业带来多多实惠。

    据财政部消息,200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8769.47亿元,比上年增长37.9%,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2%。有业内人士指出,新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名义税率为25%,这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一年将减少1000多亿元,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进而增加投资动力,扩大生产规模。尤其是对原来税负比较重的行业来说,减负效应会更显著。据统计,2006年金融保险的税负最重,是39.8%,税负排名靠前的几个行业还有烟草、房地产、煤炭、建筑等,新税法实施后,税负较重的行业也是得惠较多的行业。

    另外,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到内外资统一,同样也会大大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就拿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来说,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新税法的《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将大大减少内资企业的应纳税额,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专家认为,证券、高科技等人力资本支出较大的行业,将因此获得更多税后收益。

    ——内资企业得实惠④

    高小山是北京昌群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板,共有员工50多人。07年12月份,谈到企业所得税的修订,他颇为感慨:“去年,我们的销售收入有2500多万元,年利润近380万元。按照原先33%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每年就得缴纳120多万元。现在所得税率降到25%,在缴税前还要扣

    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样每年至少能少缴40多万元呢,实际上把我们每年的工资支出总额给省出来了。”高小山认为,新税法确确实实降低了企业的负担,这样企业才有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可以招聘更多的人、上更多的生产线,发展后劲更足了。

    新法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将大大减少内资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给员工涨工资的“成本”也随之大幅降低,企业可以间接列支更多福利、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公司财务资产部副部长张福琴表示:“我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往每年都要缴纳1亿多元的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就可以少缴3000多万元,今后公司会拿出一部分用于职工的福利。公司收益越大,员工的工资就会越高。”

    ▲外资企业能承受

    也许有人会担心“两税合并”会大大影响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甚至会引起外商的撤资问题,这其实大可不必。

    首先,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从这方面来说,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其次,从国家发展背景来看,20年前,也许这种担心还有必要,这是因为当时外商在中国投资除了看中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外,还主要看中中国对外商的各项优惠政策。而在今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外商投资主要是考虑中国成熟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等,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已经不是他们选择在中国投资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国外某一公司想在中国某一地方建厂,税率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市场、基础设施、劳动力等情况。

    新税法还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适当保护外商投资的正当权益,对“两税合并”并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为外企提供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如果外企在过渡期之后仍想享受税收优惠,应及时地调整在华的投资结构和生产结构。在我国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目前正在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新技术的发展模式努力,这是“两税合并”的大背景,税收是促进企业转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一个非常有利的催化剂。

    由此可见,“两税合并”虽然不会降低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但却会影响外商投资结构的调整。外商的经营行为如果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那么仍可享受15%甚至更低的税率优惠。在今后,外商

    的投资趋势将是:紧跟我国政策导向,在高新技术领域逐步增加投资比例,而对那些高能耗、高污染领域的活动会逐步缩小。这种趋势,无疑会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两税合并”并不影响外资信心⑤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并未影响外资信心。据广州海关消息,07年1-11月,广东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694.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4%。其中,出口2103.7亿美元,增长20.2%;进口1590.9亿美元,增长16.1%,增势良好并继续保持领跑之势。据统计,2007年1-9月,广东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8469户,比上年同期增长24.4%;其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外方认缴分别增长19.4%、34.2%和35.7%。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52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94户。

    有外贸专家表示,由于法律规定目前享受低税率待遇的企业可以在5年期间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此外,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两税合并”也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和规范的竞争空间。

    广州海关表示,“入世”5年来,广东外资企业累计高达1.15万亿美元的外贸进出口值,使其在广东外贸进出口总值中所占比重由54.1%提升到63.5%,对广东外贸进口增长贡献率和出口增长贡献率分别为69.1%和70.8%。07年1-11月广东外资企业的进出口继续保持快速扩张,足以说明其在粤投资信心仍在不断增强。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新税法在政策体系上把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收优惠从向特区经济倾斜,改成了向行业、高科技和一些特殊的领域倾斜。

    高新技术产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倾斜无疑是较大的。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还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

    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实施条例还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上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由此可见,新税法税收优惠重点实现了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一般企业而言,应该用好用活国家的税率优惠政策,加大研发费用的支出,进而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高新技术产业而言,要加大对科研资金的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采取的是高税率政策。1969年,美国的资本所得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再上升到49%。其后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⑥

    基础设施和环保项目

    为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环保项目,新税法对相关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视和支持。

    小型微利企业

    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老税法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有关人士指出,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据此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应20%的低税率。

    农、林、牧、渔业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我国的乡镇企业投资农、林、牧、渔方面占很大比重,然而乡镇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着规模较小,发展程度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彰显了国家对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视。这些优惠政策,将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除以上产业外,新税法也不乏对其它一些产业的优惠支持,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在实践中,各企业要以新税法的实施为契机,灵活运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考虑产业改造和升级,达到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目的。

    ▲有效遏制“假外资”

    毫无疑问,中国是全世界招商引资竞赛中的大赢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招商引资”中,却含有一定的“水分”。在老税法体系下,内资与外资税负不统一,会诱使一些内资企业变成“假外资”来逃税,大量“返程投资”游离于政府的监管和统计之外,自然导致国家税源流失。也就是说,老税法是催生“假外资”现象的重要原因,如果对外资的优惠不取消,就会有人想方设法攫取不该得的利益。

    通过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假

    外资”将无法再打着外资的旗号来逃避税收,原来中国的资本在境外注册公司后再返回国内投资的“假外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因而新税法有利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对净化税务环境起着很大的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也许会导致中国利用外资帐面统计减少,但这并不是什么坏消息。从短期看,中国牺牲的只是几个数字,而从长远看,得到的将是稳定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

    相关链接:“两翼地区”的新特权⑦

    旧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理念之下,国务院的两份通知同时又赋予了中国的“两翼地区”新的“特权”。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事实上,这一政策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当年的6月14日,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税合并后,至少10年内,重庆外企税率仍维持为15%。黄奇帆的上述言论曾引起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这一新规定,则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解释,这是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而根据国务院同日发布的通知规定,中国的另外一翼——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稳步推进增值税转型

    在我国各税种中,增值税一税独大,占据“半壁江山”。增值税转型改革,即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通常来说,生产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政府的财政收入,消费型增值税则对企业的生产发展更为有利。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1994~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7%。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5年,来自国内的增值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达14800多亿元,占到了全国税收收入的48.2%,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47.18%。由此可见,全国税收收入中近一半是增值税的功劳,增值税占据了“半壁江山”,对财政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

    所谓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率先实行,随后在欧洲各国迅速推广,现在已成为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国际性税种。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弊端凸显

    尽管增值税制度在世界上风靡全球,但在实行增值税的半个多世纪里,不同的国家因其国情不同,所实施的增值税类型并不相同。按对纳税人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不同,通常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增值税,它在计税时,既不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扣除折旧;消费型增值税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收入型增值税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部分采取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1979年开始增值税试点,经过十多年的完善,于1993年底,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规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次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这种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之所以在1994年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符合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是形势使然。首先,国家财力在当时并不宽裕,国家考虑的是确保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三类增值税中税基最宽的类型,自然成为首选。其次,1994年,我国通货膨胀率达到90年代的最高点。固定资产投资过度是导致通货膨胀的主导因素之一,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可抑制固定资产盲目投资。

    不可否认,生产型增值税在特殊的时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但我国已加入WTO,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弊端表现在:不利于设备更新;带有重复征税的性质,加重企业税负;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加大税收征管成本等等。因此,对增值税的转型势在必行。这里所说的“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除此之外,实行增值税转型,也符合国际惯例。在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有90%以上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增值税转型-——我国新一轮税改的最重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提上政府日程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08年财政预算报告指出,08年要继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温家宝总理在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这表明了政府高层决策者决心改革已经试行十多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增值税转型已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重要内容。

    尽管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时机逐渐趋于成熟,但由于增